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、逾二個月不得舉發、交通違規舉發期限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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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】第90條規定:「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,逾2個月不得舉發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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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一、復貴署八十六年五月六日警交字第三八七五八號函。 二、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「自行為成立之日起,逾三個月不得舉發」之旨意,係為規範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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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爭執的法條為,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「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,逾3個月不得舉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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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1年4月30日起,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」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,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,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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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民眾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,違規時間若未超過6分鐘,或未經一個路口以上,僅限舉發 ... 就有針對交通舉發,從12 月起將縮短舉發時間,發生日起,超過2 個月不得舉發。